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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国留学怎么申请补贴 深圳知识产权补贴怎么申请

更新:2023年07月05日 00:13 雅思无忧

雅思考试主要是通过对考生听、说、读、写四个方面英语能力的考核,综合测评考生的英语沟通运用能力,实现“沟通为本”的考试理念。对于雅思考生来说,也有很多考试难点和政策盲区需要帮助解答。今天雅思无忧网小编准备了深圳出国留学怎么申请补贴 深圳知识产权补贴怎么申请,希望通过文章来解决雅思考生这方面的疑难问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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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怎么办理深圳户口?

2021年深圳留学人员引进人数再创历史新高,突破1万人,比2021年的7038人增加3471人,同比增长49.3%。10年间,深圳年度引进留学人员人数从1千人增长到1万人。

一:申请资格: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 人员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 45岁以下 2、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申请流程:

1、在办理学历学位认证书 这个证书是中国认可留学生获取学位的证明。在中国找工作以及办理任何户籍档案相关 业务都需要用到的证书。这个证书在很多帖子中都有详细的办理攻略,我也不多赘述。
2、在深圳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注册基本中森信息,填写资料。然后办理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 务。填写相关资料并上宴仿传在香港办理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后,上报申请。7 个工作日后,当系 统状态显示已审批通过后,可以自己打印出《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3、留学人员引进网上申报 办理完《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后,继续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引进业 务申报系统网页上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业务。填写所要 求的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学历、资历证明,户籍证明等。按需填写即可,申报完成后,约 10 个工作日后查看申报状态。如显示审批通过,则带上身份证前往填写资料时所选择的办 理地点(本人选择的罗湖,地点在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领取两份重要文件:1、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 2、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

4、办理调档或建档拿着上面领取到的文件 2: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 前往档案保管单位(现在应该统一在 深圳市人才园负一楼档案馆),拿号排队办理调档业务,档案馆会收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 绍信并开具《商调函》。拿到《商调函》后,寄回自己的档案所在地的保管单位,由该单位 将自己的原档案通过机要方式寄到深圳人才园的档案馆。档案馆会将收取的留学人员报到行 政介绍信放入原档案并代为管理档案。

5、领取《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拿着步骤 3 中领取的文件 1 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 前往申请地点的指定单位(罗湖的指 定单位是罗湖区委的办证大厅)领取《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排队等号领取即可。

6、办理户口迁移 办理好上述所有业务后,详细阅读《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反面的“入户告知书”,选择 符合自己条件的入户方式,并按照该方式准备相应文件,关注深圳户政微信公众号,提前预 约业务办理时间,然后前往深圳市拟入户地所属公安分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附:本人选择的方式是亲友房产立户,在此针对此方式做一个详细说明。 我的朋友符合在深圳有房产且并未用该房产立户的条件,他所需要准备的文件有:身份证(原 件和复印件),该房产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签署一份《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申 明》。(该申明可以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到公安局后领取) 我所需要准备的文件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深证市入 户人员信息卡》(原件和复印件)、《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准备完成后,在深圳户政微信公众平台上预约办理业务时间,然后按照预约时间和朋友 一同前往朋友房产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办理业务。审核无误后,领取一个密封的信封(内装你 所准备的所有材料,切勿打开)和《准予迁入证明》

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到自己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有些城市可以有父母 持户口本代办)

回深圳后,再次在深圳户政微信平台上预约业务办理时间,按时携带之前密封的信封、《户 口迁移证》、深圳标准照片回执(办理身份证用,在任何一家打印店都可以办理)以及 1 寸照片一张前往拟入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可以领取到新的户口本(当 场派发*祥亩)以及身份证(10 个工作日后寄到家里或自取)

三:后续: 办理完以上所有流程后,恭喜,你已经成功落户深圳。可以享受一些基本福利。如下:

1、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 登录网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录新进人才租房和 生活补贴页面,填写信息,通过审批后可获得 2.5万 元的津贴。

2、汽车摇号 登录深圳小汽车增量管理调控系统官网注册个人信息,可参与汽 车购*指标摇号。

如何办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一)申请人进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进入留学人带余燃员资格认定业务申报系统,未注册人员按提示注册个人信息,已在该系统注册的注册人员在登陆页面输入相应帐号毁液、密码后登录;
(二)登入系统后,如之前没有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选择“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如之前已成功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保存后确认无误,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点击“上报”按钮,打印相应的表格;
(三)申请人将所有的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对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无误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四)经审批同意的蠢虚,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后由申请人领取《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深圳知识产权补贴怎么申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烂氏南;
(六)市*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五)市*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包括资助和奖励。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项目,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资助的重点。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蚂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
(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
(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
(三)在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闷历虚)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国税实际入库数以及地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2000万元。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的,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六)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以上所列的各项资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4.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的数量近三年连续保持增长,或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
5.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3.发明专利代理量或商标代理量居全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的前20名,或者其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资助20万元,全市每年不超过20家。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每项奖励30万元,每年不超过25项。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21〕126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等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能力;
(四)能为本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公共服务。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重大专项是指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或者本市知识产权工作重点,需要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具备对我市数字作品授予时间戳并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受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公共服务项目,每项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280万元;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请人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或者曾经作为主要承办人承办过知识产权培训项目,听众反响良好;
(三)宣传培训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自主创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根据其规模和水平给予资助,每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联盟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
(二)联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能利用资助经费建立本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
(三)联盟应向我市相关产业开放该专项数据库,为该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每项不超过30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联盟在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面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给予多次资助,但对同一联盟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七条 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受本办法资助的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承办示范单位是指在国家级展会上承担知识产权尊权*任务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示范单位;示范协会是指在知识产权尊权*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及广东省示范试点称号的协会组织;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是指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成绩突出并经国家版权局、广东省版权局授牌的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度预算。制定年度支出预算时,适当预留一定的机动经费,当年度执行中实际支出超出预算时,所需资金从机动经费中解决,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上常年受理申请,经审核后拨款。
第二十条 除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保〔2021〕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名单。
(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资助。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宣传培训项目、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培育项目的承担单位采取申报评审方式产生,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与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按协议内容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任何资助项目。
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而需要撤销的,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项目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评价,将每年度评价结果向市*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有前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资助的单位及责任人、个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所有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的申请。此外,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它有权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2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之前申报的资助以收到受理材料的日期为准,受理日期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的,仍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在本办法实施之后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 - 百...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工作,发挥出国留学生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特区科技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但在某些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第三条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进智力办)是深圳市主管留学生工作的专门机构祥液,负责对留学生来特区联系工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和审定工作。第四条 年龄50岁以下的留学生在特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专长的工作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报送市引进智力办审定。第五条 接收留学生的单位如受编制、调干或干部录用指标限制的,可以追加;入常住户口,可免收特区基础设施增容费及免予调干考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留学生在特区范围内可以自由流动;如要求回内地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协助联系。第六条 凡来特区工作的留学生应向市引进智力办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一)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原件及成绩单;自费留学生还须提供留学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院校的邀请函复印件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进修不到二年者,还须提供在某个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凡从一姿搭九八八年十月五日以后自愿来特区工作并由市引进智力办接收的留学生,因私申请出国,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市引进智力办报市人事局领导审批后,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第八条 已在特区入常住户口的留学生可以在市内创办私营企业;允许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到深圳投资;也可以用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资金向深圳的各类企业投资入股。第九条 留学生在特区工作期间,凡需要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者,应首先按规定的程序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时不受指标限制。第十条 留学生在特区进行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或生产高科技产品的,经深圳市科技局出具证明,凭其工作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或企业证明,可向有关单位申请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或向银行申请开发生产基金贷款。接受申请部门应优先给予考虑。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特区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由深圳市人民*和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或表彰;留学生引进的技术项目,经市科技局评审,确属有先进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应给予重奖。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特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本人要求汇出境外的,可通过特区内中国银行办理。第十三条 留学生在特区联系到接收单位需要调入的,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国家教委或人事部分配的留学生,凭国家教委《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报到通知》或人事部《分配毕业留学生工作介绍信》到市引进智力办报到,并凭以上材料和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二)不属国家教委或人事部分配的自费留学生,凭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及出国留学前户口所在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三)按规定归国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留学生,由市人事局与其原工作单位商调,如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优先办理调动和入户手续。第十四条 留学生的配偶、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调入或随迁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一)配偶属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允许随调,其工作单位由本人联系落实,留学人员接收单位积极协助。
(二)无正式工作的配偶及子女,属城市户口的可以随迁;因故不能随迁的,也可以在以后迁入;以后谨册物迁入的,由市引进智力办开具证明;市公安局给予优先出具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农村户口的配偶及子女,按特殊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第十五条 留学生如不正式调入,而短期来特区工作的,由留学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第十六条 调入深圳工作的已婚留学生,其配偶调入后,可按有关规定购*一套福利商品房或微利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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