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思考试主要是通过对考生听、说、读、写四个方面英语能力的考核,综合测评考生的英语沟通运用能力,实现“沟通为本”的考试理念。对于雅思考生来说,也有很多考试难点和政策盲区需要帮助解答。今天雅思无忧网小编准备了宁波江北区出国留学申请 一般国外学历认证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啊?听说还需要...,希望通过文章来解决雅思考生这方面的疑难问题,敬请关注。

一般国外学历认证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啊?听说还需要...
办理认证的材料
申请认证须出具如下材料:
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蓝色背景),申请者留学期间所有护照(含所有留学期间的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在国外获得的所有源语言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和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等其他相关材料。并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其中,申请人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翻译须经具有资质的正规公司进行翻译,其他无效。
各位留学人员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有权威性的学历学位认证中心,挑选一个专门为留学生与海归们提供归国后的各项帮助的服务平台,只需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申请材料一并在各级留服中心代理点或者北京留学生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直接递交。
2.2、办理认证的时间
答:一般情况,整个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过程需要20个工作日。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间不包括邮寄时间,工作日从我中心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的当日开始计算,至认证结果发放(寄出)之日结束。如果颁发证书机构答复我中心核查信函不及时,外地申请者银行汇款到账不及时,认证时间都可能延长。对于以下认证申请我中心会延长认证完成期限:⑴申请者在完成一个学历学位的过程中,学习地点或经历涉及两个(含)以上国家的(包括国内学习经历);⑵申请者本人不能亲自递交申请材料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⑶认证申请材料不全的;⑷所需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日期为三年前等情况。
2.3、能否由人代办
答:这是可以的。只要由代办人出具委托书,并带齐办理学历学位认证所需材料,就可以请服务机构代为办理认证申请。
2.4、在哪办理认证
目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国内唯一从事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专业性机构,该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是国内外*机构、各企事业单位认可度最高的,但是该中心位于北京,对于多数留学生及海归而言办理起来,很多时候还是有些不便。对此,为了方便各位留学生免于奔波,可以选择当地有权威性的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中心为其代办。
编辑本段
注意事项
3.1、学历学位认证的强制性
答:对于各位留学归国人员而言,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是自愿行为,不具强制性,请放心。
3.2、一回国就着手进行学历学枣渗团位认证呢
答:这个最好是把握时间,尽早办理为宜。回国留学生在升学、就业时,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已成为用人单位和相关院校要求必须出具的材料之一,并且整个学历学位认证周期较长。
3.3、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内容
确认申请人是否曾在国外颁发证书的高等院校或教育、科研机构学习或研究;确认申请人就读的学历年限;确认申请人是否确实获得该学历或学位;确认申请人所获学位证书、文凭类别和学历层次;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为所在国*或权威评估机构所认可;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开设有证书涉及的专业并授予相应的学位。
3.4、目前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瑞士、瑞典、芬兰、挪威、日本、新加坡、印度、蒙古、朝鲜、韩国、泰国以及俄罗斯、乌克兰等33个主要国家。
3.5、办理须有留学生回国证明
在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中,有明确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凳橘件。此外,如申请者出国前在国内高校接受过高等学历教育,且未获得毕业证书,还必须提交该高校为申请者个人开具的《退学证明》。《退学证明》必须明确申请者在该高校接受过普通(或成人)高等学历(研究生或本科、专科(高职)) 教育,且因故未完成学业而退学。
编辑本段
所需材料
⒈填写完整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一份
⒉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蓝色背景)
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验看原件(港澳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⒋本人护照所有页复印件(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学习经历者提供),验看原件;
⒌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复印件,验看原件;
⒍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验看原件;
⒎获得的国喊纤(境)外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
⒏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编辑本段
认证地点
4.1、教育部留服中心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 辉煌时代大厦6F-15F
4.2、各地验证点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4楼
天津市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教委院内三号楼)咨询1160171115室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3楼D区(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
重庆市
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
河北省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东配楼102室
河南省
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32号人事考试中心大楼903室(未来路与顺河路交叉口西南角)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副24号
吉林省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650号吉林省人才大厦1214室
辽宁省
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4号1门
大连市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辽宁省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房间620号)
济南
济南市经十路22399号人才市场一楼大厅
青岛
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189号201室(海尔路人才市场后楼)
烟台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108号(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西区)
江苏省
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13号
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教育大厦108-E
南京
南京市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一楼海外人才服务区
无锡市
无锡市解放东路888号404室
苏州市
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
常州市
江苏省常州市博爱路129号3号楼1楼
浙江省
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1119号房间
宁波市
宁波市江东区兴宁东路228号宁波人力资源大厦2楼人力资源服务大厅61-63号窗口
福建省
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六层
厦门市
厦门市湖滨东路319号C座三楼
安徽省
安徽省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C2区 教育厅窗口
江西省
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888号一楼办事大厅
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8号教育厅1412室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发展大厦3楼湖北省人才市场国际合作部
长沙市
湖南长沙黄兴中路88平和堂商务楼12A楼12A02室,湖南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中路320号长沙市教育局
湖南省
湖南省长沙市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大厦2306室
广东省
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七楼
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二楼
深圳市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城人才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
四川省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中心5楼
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7号(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东后小河12号北楼二层(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院内)
陕西省
西安市药王洞153号 陕西省教育厅东办公楼二层
甘肃省
兰州市皋兰路305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办公大厅
新疆
*市天山区胜利路229号
云南
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2号 云南教育国际交流中心
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17 Battery Place, Suite 929, New York, NY10004,USA
香港
德辅道中272-284,兴业商业中心1601-02
由于中央部委要求严格,在学历造假问题中,地方相对要严重得多。事实是,目前不少地方官员已通过各种途径拿到了“假的真学历”。在西部的一些贫困地区,只要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人才济济”,从县委书记、县长、副县长,甚至镇长、乡长、派出所所长,名片上大多印有“经济学硕士”、“法学硕士”等名头。
什么样的国外学历回国后是不被教育部认可的?怎么办...
认证难、周期长、费用偏高……学历学位闷和认证手续难办,是许多留学生回国的一大烦心事儿。那这学历认证到底怎么弄?今天,朗阁小秘书就来给大家好好说道说道。
什么是学历认证?有用吗?
留学回国后,大家最关心的当然就是以后的就业问题。但自己的留学学历是否能被国内的招聘机构认可?这时候你就需要了解一下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是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简称“留服中心”)根据归国留学生提出的申请,鉴别国(境)外学历即学习经历的认证。
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留学生报考公务员、到国企、事业单位等处工作,都必须提供留学学历认证,同时在此类单位职位升迁和调整时也同样需要向人事部门提供留服认证。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是申请者的自愿行为,不具强制埋厅性。认证价格为360rmb/份,留学归来的小伙伴们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要不要做认证。
怎么认证?
留学学历认证有统一的官方渠道。申请者在线办理申请即可,网址为:
http://zwfw.cscse.edu.cn
(新版)
界面如下:
具体认证流程:
注意事项:
1、由于出入境记录只能获取近十年的,若所认证的文凭证书早于10年前颁发,请在后续的上传材料步骤中上传学习期间护照上所有的出入境章。
2、在线申请时,需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3、学历学位认证系统采用在线支付方式。认证申请人需使用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借记卡或信用卡均可)进行在线支付。支付完成,认证申请即提交成功。
4、自2021年6月28日认证系统更新后,旧版认证系统已不再接收新认证申请。但此前已经进入认证评估流程的申请人,认证评估工作仍将正常进行。但在旧版系统中提交的申请,还需在旧版系统中查询进度及申请后续服务。旧版认证系统网址为:
http://renzheng.cscse.edu.cn/Login.aspx
要准备哪些材料?
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不需再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此外,为保证认证办理进程,同时持有国外源语言证书及英语证书的申请人,需在提交源语言证书时,一并提交英语证书。
打个比方:我在德国留学,则要提供源语言(德语)文凭证书和英文版的。
具体看下表: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
1.需要认证的国外文凭证书
1.需要认证的港澳台地区文凭证书
1. 需要认证的国外文凭证书
2.国外学习期间使用的护照
2.在境外学习期间使用的通行证件及签注
2. 个人身份证件
3.一张二寸证件照片
3. 一张二寸证件照片
3. 一张二寸证件照片
4.按留服中心要求填写并签署的国(境)外文凭证书核查授权声明
4. 按留服中心要求填写并签署的国(境)外文凭证书核查授权声明
4. 按留服中心要求填写并签署的国(境)外文凭证书核查授权声明
5.其他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
在国外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180天),在申请时选择“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提交认证申请;
而在国外学习时间不足6个月(180天),在申请时选择“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提交认证申请。
常见问题答疑
在国外留学获得的学位证书丢失,是否还能申请认证?
可以。如证书丢失,请申请者向颁证院校申请补发证书后再提交认证申请。
如颁证院校弯罩隐无法补发证书则应提供证书副本、或院校官方出具的学位授予证明(通常由学生注册部门或教务部门开具),并提供《文凭证书丢失声明》
手写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传。
整个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过程需要多长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根据认证境外核查反馈所需时间的差异,对不同国家/地区(类别)的认证工作时限采取分类管理,并及时发布工作时限有关情况。
申请学历认证需要提交成绩单吗?
成绩单不是认证必须的申请材料,但成绩单上所包含的信息对认证评估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为了便于准确判断,建议申请者提交学习期间正式完整成绩单。
尤其以下几种情况:
1)已获学位,但尚未颁发学位证书,持院校注册部门开具的官方证明信申请认证;
2)在国外颁证院校学习时间不满足学制要求的申请者务必提供学习期间完整成绩单或研究证明;
3)有多国、多校学习经历,或系在第二国学习获颁第三国文凭证书的申请者,务必提交学习期间完整成绩单,以及留学期间护照上学习所在国的所有出入境章。
4)为了便于准确判断申请者的专业领域,建议申请者提交学习期间完整成绩单。
好啦,以上就是学历认证的基本情况了,如果还有什么想了解的,可以评论处留言或者去官网查询~
一般国外学历认证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啊?听说还需要...
办理认证的材料
申请认证须出具如下材料:
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蓝色背景),申请者留学期间所有护照(含所有留学期间的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在国外获得的所有源语言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和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等其他相关材料。并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其中,申请人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翻译须经具有资质的正规公司进行翻译,其他无效。
各位留学人员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有权威性的学历学位认证中心,挑选一个专门为留学生与海归们提供归国后的各项帮助的服务平台,只需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申请材料一并在各级留服中心代理点或者北京留学生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直接递交。
2.2、办理认证的时间
答:一般情况,整个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过程需要20个工作日。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间不包括邮寄时间,工作日从我中心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的当日开始计算,至认证结果发放(寄出)之日结束。如果颁发证书机构答复我中心核查信函不及时,外地申请者银行汇款到账不及时,认证时间都可能延长。对于以下认证申请我中心会延长认证完成期限:⑴申请者在完成一个学历学位的过程中,学习地点或经历涉及两个(含)以上国家的(包括国内学习经历);⑵申请者本人不能亲自递交申请材料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⑶认证申请材料不全的;⑷所需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日期为三年前等情况。
2.3、能否由人代办
答:这是可以的。只要由代办人出具委托书,并带齐办理学历学位认证所需材料,就可以请服务机构代为办理认证申请。
2.4、在哪办理认证
目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国内唯一从事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专业性机构,该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是国内外*机构、各企事业单位认可度最高的,但是该中心位于北京,对于多数留学生及海归而言办理起来,很多时候还是有些不便。对此,为了方便各位留学生免于奔波,可以选择当地有权威性的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中心为其代办。
编辑本段
注意事项
3.1、学历学位认证的强制性
答:对于各位留学归国人员而言,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是自愿行为,不具强制性,请放心。
3.2、一回国就着手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呢
答:这个最好是把握时间,尽早办理为宜。回国留学生在升学、就业时,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已成为用人单位和相关院校要求必须出具的材料之一,并且整个学历学位认证周期较长。
3.3、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内容
确认申请人是否曾在国外颁发证书的高等院校或教育、科研机构学习或研究;确认申请人就读的学历年限;确认申请人是否确实获得该学历或学位;确认申请人所获学位证书、文凭类别和学历层次;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为所在国*或权威评估机构所认可;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开设有证书涉及的专业并授予相应的学位。
3.4、目前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瑞士、瑞典、芬兰、挪威、日本、新加坡、印度、蒙古、朝鲜、韩国、泰国以及俄罗斯、乌克兰等33个主要国家。
3.5、办理须有留学生回国证明
在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中,有明确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此外,如申请者出国前在国内高校接受过高等学历教育,且未获得毕业证书,还必须提交该高校为申请者个人开具的《退学证明》。《退学证明》必须明确申请者在该高校接受过普通(或成人)高等学历(研究生或本科、专科(高职)) 教育,且因故未完成学业而退学。
编辑本段
所需材料
⒈填写完整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一份
⒉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蓝色背景)
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验看原件(港澳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⒋本人护照所有页复印件(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学习经历者提供),验看原件;
⒌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复印件,验看原件;
⒍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验看原件;
⒎获得的国(境)外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
⒏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编辑本段
认证地点
4.1、教育部留服中心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 辉煌时代大厦6F-15F
4.2、各地验证点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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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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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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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副24号
吉林省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650号吉林省人才大厦1214室
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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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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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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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8号教育厅1412室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发展大厦3楼湖北省人才市场国际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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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湖南省长沙市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大厦2306室
广东省
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七楼
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二楼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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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
四川省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中心5楼
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7号(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东后小河12号北楼二层(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院内)
陕西省
西安市药王洞153号 陕西省教育厅东办公楼二层
甘肃省
兰州市皋兰路305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办公大厅
新疆
*市天山区胜利路229号
云南
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2号 云南教育国际交流中心
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17 Battery Place, Suite 929, New York, NY10004,USA
香港
德辅道中272-284,兴业商业中心1601-02
由于中央部委要求严格,在学历造假问题中,地方相对要严重得多。事实是,目前不少地方官员已通过各种途径拿到了“假的真学历”。在西部的一些贫困地区,只要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人才济济”,从县委书记、县长、副县长,甚至镇长、乡长、派出所所长,名片上大多印有“经济学硕士”、“法学硕士”等名头。
重庆有房产,大人小孩户口均在外地,小孩到江北区上学...
根据重庆市学籍管理规定,小学学龄儿童小学入学实行“三对口”入学原则(即:橘袭孩子的户口与父母的户口一致,户口与所居住的房子一致,并实际在此居住),凡不符合“三对口”的(如“挂靠户口”,或有房无户口,或有房有户口但实际未在此居住的,包括投资经商,外地人员在渝工作,农民工,戍边军人,入*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等的子女),均享有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同等的入学待遇,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居住,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校入学。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面向中国公民举办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四条 凡本市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复)学、升(留、跳)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制为九年。小学段六年,即一、二、三、四、五、六年级,初中段三年,即七、八、九年级。
第三章 入 学
第六条 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弱智及严重肢体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就近入学。城镇小学生就近入学正常行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镇(乡)、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超出5公里入学规定的,原则上应实行寄宿制。初中新生入学,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三对口”原则划片就近入学。城区初中新生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片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人口居住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学校服务片区和学生对口入学学校。
第七条 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凡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由现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近入学;因城市建设而房屋拆迁的适龄儿童,凭拆迁证明、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户口所在地学校的学籍证明,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临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就近安排学校入学,一旦住房固定,即转入新的户口所在地学校;对新建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确定其对口学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仍实行“三对口”的入学原则。
父母系边海防部队和流动性单位(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长期在异地工作而寄居在亲属家并持有市内长期居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凭父母单位证明,向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近入学。
流动人口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暂住地*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本人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或务工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缓伍物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明(在校小学、初中学生还应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一年级新生还应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向暂住扰液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就读。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流动人口子女入校就读。
适龄的盲、聋、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按特殊学校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第八条 学校应在每年七月底前,发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盖有招生学校公章的《入学通知书》,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送子女(被监护人)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小学、初中学籍。新生取得一所学校的学籍后,其他学校不得同时再给予学籍。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注册,学生家长(监护人) 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督促其家长(监护人)送学生(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 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属本服务区接收范围内的学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举行考试或测试选拔学生。初中学校不得在小学提前组织招生。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因特殊情况超编的,应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缓学 免学
第十一条 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得办理缓学、免学。
第五章 转学 借读
第十二条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及其他特殊原因须到新入住地就学者,由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学生持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等学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联系表”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留存,转学证明由转入学校留存。
第十三条 对确因无法联系转入学校的学生,由转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且转学手续完备的学生。未经接收学校及其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学生转学。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外的学校就读,家长(或监护人)应带上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一年级新生应持有户籍地*证明),向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读登记表”,学校在完结借读手续后报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借读生在原校保留学籍,借读学校建立借读生的临时学籍。借读期满后,由学校将临时学籍卡、成绩报告单等相关材料转交原学校。
具有我市正式户籍的借读学生,如果须要在现借读区县(自治县)参加升学的,可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原学籍学校同意,并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转学手续可将借读学籍转为正式学籍。
借读学生,可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借读学校参加综合素质评定和学业考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十六条 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或借读。
第十七条 转学和借读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确因市政动迁和父母(监护人)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须在学期中途办理转学的,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
第六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暂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或因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应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
第十九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出国探亲或留学的,休学期限不超过二学年。休学期满后,学生及其监护人须持休学证书(因病休学的要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住院期间的病历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学习。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提前半个月向学校提出续休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休。
第二十条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要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借休学变相留级。
休学、复学学籍的变更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年学业成绩合格,予以升级。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下学年开学补考后,才能随班升级。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留级。确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的,须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能留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经学校审核,能达到上一年级学习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
第二十四条 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跳级。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
小学修满规定年限,毕业考试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经补考仍未达到合格的,仍按照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对口招生初中接收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初中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注明补考)。
凡语、数、外有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余考试考查学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或综合素质评价有一项不合格,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学生未修满修业年限的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八条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审核,由学校验印颁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印制、审核验印,学校颁发。
第九章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由市、区(县)、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条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学生*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张榜公示。
学校必须将学生受校级以上的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有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校规校纪的,应加强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且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确因错误性质严重的,可送工读校进行教育。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校长批准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触犯刑律被劳动教养的学生,学籍自动取消,学校要将学生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对送工读学校的学生,其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前,要与家长(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
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学年后,认识错误,并已改正错误,经学校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
解除劳教后需恢复学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章 学籍管理 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区县(自治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市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符合本区县(自治县)实际的学籍管理细则。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要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市、区县(自治县)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细则,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职员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变动等各项手续,定期上报、核对有关学籍管理信息,健全、完善并妥善管理学生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见附表)。学校所建立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应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要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学校三级学籍管理信息化网络,确保各种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效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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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1楼;上海市虹口区红光一街105室奉光教育认证中心
天津市: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教委院内三号楼)20-113,26-095室;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3楼D区(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
重庆市: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东配楼102室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32号人事考试中心大楼903室(未来路与顺河路交叉口西南角)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副24号
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650号吉林省人才大厦1214室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4号1门
大连市: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济南:济南市经十路22399号人才市场一楼大厅
青岛: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189号201室(海尔路人才市场后楼)
烟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108号(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西区)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13号;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教育大厦10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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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徽省和绝派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C2区 教育厅窗口
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888号一楼办事大厅
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8号教育厅1412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发展大厦3楼湖北省人才市场国际合作部
湖南省:湖南长沙黄兴中路88平和堂商务楼12A楼12A02室,湖南长沙唤贺市岳麓区茶子山中路320号长沙市教育局
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大厦2306室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七楼;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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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中心5楼;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7号(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山西省:山西省太原市东后小河12号北楼二层(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院内)
陕西省:西安市药王洞153号 陕西省教育厅东办公楼二层
甘肃省:兰州市皋兰路305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办公大厅
新疆:*市天山区胜利路229号
云南: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2号 云南教育国际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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