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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学出国留学申请 听说最新计划生育政策,有20类型的人可以再生育第二...

更新:2023年07月09日 19:10 雅思无忧

雅思考试主要是通过对考生听、说、读、写四个方面英语能力的考核,综合测评考生的英语沟通运用能力,实现“沟通为本”的考试理念。对于雅思考生来说,也有很多考试难点和政策盲区需要帮助解答。今天雅思无忧网小编准备了山西省医学出国留学申请 听说最新计划生育政策,有20类型的人可以再生育第二...,希望通过文章来解决雅思考生这方面的疑难问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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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人在拉萨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购房者,投资兴办实业者,夫妻投靠,弃婴,超计划生育子女,父母投靠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1、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 《出生医学证明》 、《复员证》等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准予其办理户口登记;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居民户口。

2、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的人员,经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况。

3、对于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调查核实现确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应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对于农村妇女与外地人员结婚,因不符合迁移政策未迁出、又被原居住地注销常住户口的,应准予在原住地恢复户口,其所生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当地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5、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监护人可凭医疗保健机构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居住地单位、街道相关部门的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可依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出生登记,取消其他证件为前置条件。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尚未落户的收养子女,凭县(市)、区以上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仅限事实收养子女),经户籍民警审查核实后,由派出所领导批准,可办理落户登记。

7、需到城镇投靠子女的人员,允许在子女居住的城镇登记居民户口,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办理落户登记。

8、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准予其在自愿瞻养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人员,需返回原籍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在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

扩展资料:

近年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吸引人才,已经成为二、 三线城市 的普遍做法。各地户籍改革不断加码,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出台与户籍新政相配套的多重优惠政策,并大幅度简化落户办理流程。

目前,除了 特大城市 之外,各城市已基本放开对人才落户的银烂限制,通过户籍改革来引进人才,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1、门槛再降低

多地升级了户籍改革政策,其中重要的一条是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国家 发改委 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31个省(区、市)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已全部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或意见,大多数城市已经放开放宽落户限制,许多中小城市基本实现落户零门槛。多地进一步放宽学历限制。

浙江省杭州市放宽了对于落户的学历限制。根据杭州市最新落户政策规定,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只要在杭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便可申请落户杭州。

而在之前的落户规定中,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 职业资格证书 的高技能人才要申请落户,其职业(或工种)必须符合杭州市紧缺职业(或工种),并且需要在杭工作满5年且拥有住房。

2、年龄限制也继续放宽。

广东省广州市 出台实施《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学历类引进人才入户年龄比之前放宽5岁,学士、硕士和博士的年龄限制分别从35、40、45周岁放宽至40、45、50周岁。

海南省海口市 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锋弊漏人才的落户年龄限制从40周岁放宽至55周岁;对于全日制专科学历、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人才的年龄限制从40周岁放宽至45周岁。

3、缴纳 社会保险 年限更宽容。

江苏省南京市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原《办法》中申请积分落户的条件之一“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改为“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相当于放低了门槛。

进一步降低的还有投靠落户门槛。杭州市出台的落户新政将夫妻投靠落户的婚龄要求从原先的3年降至2年,并且规定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不受“身边无子女”及《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在杭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处的子女。

广州市出台的落户新政也放卜返宽了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条件。新政规定,符合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一方,其配偶未达到老人投靠子女的年龄条件但符合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配偶可一并随迁迁入广州。

各地进一步降低落户门槛,从宏观角度看,可以推进中国城市化进程;从微观角度看,可以帮助大量进城人员解决户口问题,使他们更便捷地享受城市公共服务。

4、配套政策多

梳理各地户籍新政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城市为配套人才落户推出了多种优惠政策,包括住房和生活补贴、创业支持等。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成为吸引人才落户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海口市首批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开始受理申报。例如,对于50岁以下拔尖人才,提供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对于本科毕业生,提供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海南省 文昌市 发布了《关于印发文昌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提出,通过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租赁住房、商品住宅等多种方式,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以租为主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不少地方的人才公寓可以实现拎包入住。 四川省成都市 建设的人才公寓内部装修精良,家具配置齐全,配备了沙发、电视、空调、洗衣机、床、抽油烟机,甚至还有鞋柜、衣架。

各地创业支持政策相继出台,提升了对人才落户的吸引力。

天津市印发的《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提出,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准许其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贷款再扶持。

湖北省襄阳市 还规定了最低年薪。1月28日襄阳市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出台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最低年薪标准,本科生和持中级职业资格技工证书的技能人员年薪不低于4万元,最低年薪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发放生活补贴也成为不少城市的普遍做法。

湖南省长沙市 推出“长沙人才新政22条”,对人才进行分梯度生活补贴。对新落户并在长沙工作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别发放每年1.5万元、1万元、0.6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对于新进长沙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

5、落户可“秒批”

为加速人才落户,各地大幅度简化落户办理流程,流程办理呈现线上化、精简化的新趋势。

近几年,西安市人才引进政策不断升级,效果也逐渐显现。据统计,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2时,西安全市市外迁入共79.5万人,学历落户和人才引进占总迁入落户的63.5%。

在广东省深圳市,落户甚至可以实现“秒批”。根据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和落户“秒批”工作方案》,深圳将对高层次人才、学历类人才、技能类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4类人才正式实施落户深圳“秒批”。

为此,深圳将线下实体窗口收取纸质材料变为提供24小时全天候在线电子收件,人才引进环节无需任何纸质材料,只需上传直接相关的电子扫描件,审批结果电子化,取消纸质调令和入户指标卡,全部实行电子数据推送。

除了户籍办理线上化之外,户籍办理的手续也正逐步精简。

2021年末,山东省青岛市发布的《关于青岛市人才引进落户办理公告》提出,自2021年12月1日起,人才引进落户办理统一到 公安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对落户资格进行审核,人才引进落户实现“只进一扇门”。

广州市发布《关于实施减证便民优化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材料的通知》,取消了提供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材料达12项,包括调动或就业登记材料、 身份证 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等,精简幅度超过原材料的3/4,最终减少到2项必备材料,5项选择补充类材料。

落户当场办结成为不少地方的承诺。 山东省潍坊市 公安机关所有派出所均开辟绿色通道,办理人才落户,材料齐全的,省内的当场办结,省外的当场核发准迁证。所有户籍窗口一律提供延时服务,业务不办完,民警不休息,人才未离开,窗口不下班。

山西省太原市将原来只可以由城区各分局、县(市)公安局办理的《准予迁入证明》延伸至全市六城区72个派出所均可办理。而且派出所或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接待窗口设立落户“绿色通道”,当场审核申请材料,合格者现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通过户籍改革引进人才,是人才发展的第一步。吴江指出,人才引进后,城市还需要通过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来留住人才,解决户籍只是吸引人才的一个基本条件,用产业留住人才方是长久之计。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西藏自治区户口办理指南

第几版出生证开始有存根

记者从国家卫健委了解到,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此次启用的2021版已经是我国推出的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
元旦假期,山西省儿童医院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护士在护理新生儿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司司长秦耕表示:此次启用的第六版医学证明将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下图)。“人生第一证”扒早与您息息相关
出生医学证明也被形象的称为“人生第一证”,从1996年1月1日我国正式启用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以来,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得到了普及和使用,发挥着重要作用。
碰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司司长秦耕介绍,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随着出生医学证明的普及使用,管理日臻完善,它所承载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多,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当前已成为申报户籍国籍、取得新生儿社会保障、接受医疗服务、申办入托入学、申请出国移民留学等事项的依据和凭证之一。
秦耕表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最基本的一个作用,是到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去落户,依法获得他的户口和身份证或者身份证信息,这样之后就便于他依法获得一些其他基本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医疗教育等等。监管和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制社会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
就公共服务而言,通过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儿童可以进行出生登记,以此获得各项基本权利和社会保障,这项公共服务与每个家庭、每个个人息息相关。
就公共管理而言,完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系是实施人口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共享信息之一,也与打击贩*婴儿、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它将与每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伴随一生,记载着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记载着父母信息,记载着出生地点,不仅是留给个人的一份宝贵档案,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资源,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具有重要意义。
出生医学证明为什么要改版
出生医学证明至今共有6个版本,其内容不断充实,防伪性能不断增强。
第一版: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开始启用,内芯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标志;在紫外灯照射下显示“中国妇幼卫生”圆形标志,副页未印有与正页相一致的“出生编号”号码。
第二版:2000年1月1日启用,在“中国妇幼卫生”圆形标志右上方增加了一颗在紫外灯照射下显示的无色荧光“五角星”防伪标志。
第三版:2003年1月1日启用,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水印图形改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
第四版:2004年12月1日启用,在副页、存根联出生证编号的号码上增加用检测板识别的电子水印防伪条码。
第五版:2021年1月1日启用,版式改为A4纸规格,竖排3联(包括正页、副页和存根),取消原封皮和部委印章。第五版取消原第四版正页上的卫生部印章,背面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
第六版:2021年1月1日启用,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将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封底标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其他文字、格式以及所有防伪点均未作改动。
新生儿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宝宝出生后,首先需要我们自己办理的就是《出生医学证明》,这个《出生医学证明》非常重要,涉及到以后孩子上户口、申请生育津贴、防疫站建档、上学等等一系列性的问题,所以一定要重视,马虎不得。
在新生儿宝宝出生后,会有专职医生找到婴儿父母收取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一般在核实父母身份证信息无误后的第二天,专职医生会给新生儿母亲一份《笑此哗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需要认真填写。
原则上《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是需要新生儿宝宝的母亲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之内亲自去办理,但是我国的现实国情是孕妇生完孩子之后都要坐月子,这就需要孩子母亲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填写委托书,委托他人去办理,一般是委托孩子的父亲去办理。
准备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在一张A4纸上)。
准备好以上材料后,被委托方就可以动身前往孩子出生医院所在辖区的妇幼保健站办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了。
到达孩子出生医院所在辖区的妇幼保健站后,找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窗口,将准备好的资料交给窗口内的工作人员审核办理。
工作人员审核完毕之后会将办理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交付给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免费的,不需要缴费。
特别要注意的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定要认真填写,不能随意涂改。为孩子认真起好名字,《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之后是不能随意更改孩子名字的。
如何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工作由原签发机构办理,须审核如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还须审核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补发:是指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形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原签发机构办理,须审核补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本机构原有的签发记录后,按原证信息予以补发。
为了便民,保障儿童权益,对于原出生医学证明含父母双方信息、现父母离异无法提供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凭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取得抚养权的有效证据材料(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可补发含父母双方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除了出生医学证明这几个证件
也要及时办理1、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是孩子将来上学必须的一个证件,现在国家有很多惠民政策,宝宝在出生之后会有很多次的免费疫苗,提供给宝宝接种,但是前提是宝宝要在出生之后办理预防接种证。然后每个月按时到规定的接种站进行接种。通常预防接种证在宝宝出生之后,一个月左右就可以去当地或者常住地区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办理了。如果常住地不是自己户口所在地,准妈妈在孕期的时候就要提前做准备,到自己常住地附近的疾控中心进行咨询,避免影响宝宝以后的疫苗接种。
2、上户口本:宝宝出生之后,最重要的事就是要上户口,也就是把宝宝的名字加到自家的户口本上。在给宝宝上户口的时候,通常需要准备准生证,出生证明,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携带好这些证明赶往父母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办理。给宝宝上户口的时间,最好不要超过宝宝出生后的三个月。
3、办理医保:由于医保享受是有时间限制的,所以办的越早越好,如果父母能够在宝宝出生后三个月内为宝宝办理好医保,那宝宝享受医保的时间就是从出生日开始的;如果超出了宝宝出生后的三个月,再进行办理,就会影响宝宝享受医保的开始时间。给宝宝办理医保的时候,通常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以及户口所在地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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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字数太多分两次发: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绝告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洞祥;(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更多>>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更多>>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并颤明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十三)经省人民*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更多>>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更多>>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更多>>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更多>>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更多>>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便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更多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更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更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更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更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澳门硕士申请条件

澳门大学硕士申请条件如下:

1、学历要求:必须是应届本科毕业生并且有学士学位证,当然不包括申请工商管理硕士课程的学生,因为申请该课程至少要有两年的工作经验。往届生一般只允许申请公共行政硕士学位课程或工商管理,申请其他专业,要参加内地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学生本科期间的成绩必须在c+以上。

2、语言条件:托福总分不低于80分,神庆袜雅思总分不低于6.0,当然提供英语6级成绩也可以,其成绩必须在430以上。

就整体而言,去澳门大学读研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学历,一个是语言,要求最低学历是本科;托福在80以差手上,雅思在6.0以上。

扩展资料:

澳门大学,简称澳大,是澳门国际化综合性公立大学,为中欧商校联盟、“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粤港澳高校联盟、粤港澳大湾区西岸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合作联盟创始成员和亚太高校书院联盟成员,是澳门第一所获AACSB及AMBA认证的大学。

澳门大学前身为1981年3月28日成立的东亚大学,1991年由私立转为公立并更名为澳门大学。2021年8月正式迁入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岛的新游激校区。

澳门大学设有人文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教育学院、健康科学学院、法学院、社会科学学院、科技学院、荣誉学院,以及研究生院和持续进修中心。研究机构设有中华医药研究院、应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协同创新研究院、微电子研究院等学院。

2020年,澳门大学涵盖的八大学科领域:工程学、化学、计算器科学、药理学与毒理学、材料科学、临床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社会科学总论进入基本科学指针数据库(ESI)前1%之列。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澳门大学

参考资料来源: 澳门大学官网-硕士学位入学申请

日本留学签证申请全过程解析

赴日本留学,日本的留学市场经历多年的发展,目前政策更趋成熟也更加开放,这使其成为了中国学生最青睐的留学目的地之一。下面为你解析日本留学签证申请全过程解析。

申请日本留学大致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是由日本各省入国管理局进行审查,为期三个月左右。如审查合格,会在统一时间下发《在留资格许可认定书》。获得《在留资格许可认定书》后,还需持《在留资格许可认定书》原件、护照原件及其他必要书面材料去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办理签证手续。

一明搜答般签证手续都需要在属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管辖范围的使馆或领事馆进行审查,所以大部分情况都需要申请人本人自行申请,而很多学生又不是很清楚申请流程和具体所需材料,以下将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办理签证手续的方法和代办机构的联系方式。

办理短期商务、探亲・访友签证之外的赴日签证,首先需由日本国内的邀请人(单位)在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为签证申请人办理相关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签证申请人须在该证明书有效期内在所属日本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并入境日本,逾期自动作废。申请需要通过本馆所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为什么要通过代理机构?因为日本驻华使馆明确规定,本馆的签证手续原则上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持有者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另外,国费留学生和在中国长期居留的日本人的配偶的同伴签证请直接与本馆领事部签证处联系。)

一、大使馆、各总领事馆、办事处管辖地区:

日本驻华大使馆

北京市、天津市、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河南省、河北省、 湖北省、湖南省、青海省、新疆*尔自治区、宁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

日本驻广州总领事馆

广东省、海南省、福漏衡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日本驻沈阳总领事馆

辽宁省(除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

日本驻重庆总领事馆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日本常驻大连办事处

大连市

日本驻青岛总领事馆

山东省

日本驻香港总领事馆

香港特激慧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所需材料:

【护照原件】

【在留资格原件复印件】

【留学生调查表(使馆网页下载)】

【签证申请书(使馆网页下载)】

【照片(贴在签证申请书上,2寸白色背景)】

【户口本复印件(首页、经费支付人、本人)】

【毕业证明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学费支付者的在职证明(日期在3个月以内的)】

【暂住证或居住证明(限户籍非本馆管辖范围者)】

三、签证代办机构一览表

可代理日本驻华大使馆管辖地区的申请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1号国旅大厦

4006008888  010-85227638

中国旅行社总社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8号

010-65241590 010-65593755

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7层

010-58158453/8341

中国妇女旅行社总社

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50号好润大厦2F202室

010-85169732/30

中国天鹅国际旅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农光南里1号龙辉大厦4层411室

010-67319980 010-67310480

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街道朝阳门南大街18号214室

010-64260008 010-64260396

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交流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3号金孔雀大厦922室

010-64480030

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号楼7层

010-85263716 010-85263721

北京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FESCO)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外企大厦B座7层702室

010-67771060/1061 010-85618010

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6层

010-62677654

北京市人民*外事办公室出入境人员服务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2层(本部)

010-84187614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2层C200室(分部)

010-84534905 010-64106736

中国对外友好合作服务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1号

010-65597442  010-65597443

北京神舟方舟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8号(北京旅游大厦6F606室)

010-65158500  010-85157351

北京二十一世纪国际旅行社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

010-64624633 010-64669229

中国交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23号621室

010-65225561/63/81

仅限代理天津地区的申请

天津市对外服务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2层

022-58785377、58785376

仅限代理陕西地区的申请

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解放路282号

029-82496867、87452126、88149388

西安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91号富城大厦1103室

029-87883943、87803861

仅限代理河北地区的申请

河北省外事服务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师范街81号明月办公楼B座108室(省*对面)

0311-87807327  0311-87807323

仅限代理河南地区的申请

河南省外事侨务服务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5号

0371-65688864 0371-65688786

仅限代理湖北地区的申请

湖北省对外友好服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三号

027-87839475-8808  1537-708-7016

武汉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武汉市汉口中山大道1166号码金源世界中心B座5楼

027-82847467 1530-713-5680

仅限代理青海地区的申请

青海省外事服务中心

青海省西宁市解放路14号

0971-8244738

仅限代理湖南地区的申请

湖南省出国人员服务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2号湘汇大厦3楼办证大厅

0731-82219462

仅限代理山西地区的申请

山西省外事侨务服务中心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88号

0351-4052235、4037899

注:中国人以外的外国人的签证申请,由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与北京市人民*外事办公室出入境人员服务中心代办。

●上海市

○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中心

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2楼

接待时间:9:00~17:00 (不午休)

电 话:021-62490001*530 021-62486901 021-62488424(兼传真)

○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中心 浦东受理点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B702室金鹰大楼

接待时间:9:00~17:00(不午休)

电 话:021-61049297

○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中心 汉中路受理点

地 址:上海市汉中路188号2楼

接待时间:9:00~17:00(不午休)

电 话:021-63540500*8071 021-63538220 传真:021-63536221

○上海外事服务中心

地 址:上海市铜仁路258号九安广场328室

接待时间:9:00~17:30(11:30~13:30午休)

电 话:021-62565900*1556或1557 021-62158298

○上海外事服务中心出国服务部虹桥受理点

地 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08室

接待时间:8:30~17:00 (11:30~13:30午休)

电 话:021-62787790

○上海外事服务中心浦东受理点

地 址:浦东大道1081号中信五牛城C座204室

接待时间:9:00~17:00

电 话:021-50933633 传真 : 021-50933655

○上海市前进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复兴中路1号申能大厦1605室

接待时间:9:00~17:00 (不午休)

电 话:021-53514077 021-53514078

●江苏省

○江苏省国际交流中心

地 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13号1楼

接待时间:8:30~17:30 (11:30~12:30午休)

电 话:025-86633150 025-83347643

○苏州市国际交流中心

地 址:苏州市三香路558号

接待时间:9:00~17:00 (11:45~12:45午休)

电 话:0512-65205997 0512-65205663 0512-65206079 0512-65100804

○无锡市出入境服务中心

地 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10楼

接待时间:9:00~17:00 (11:45~13:00午休)

电 话:0510-82830828 0510-88976789 (年中无休)

○常州市国际交流中心

地 址:常州市晋陵中路353号旅游大厦4030室

接待时间:9:00~18:00 (11:45~14:00午休)

电 话:0519-88107126 0519-88117873 传真:0519-88107126

○南通市出入境服务中心

地 址:南通市人民东路8号王府大厦麒玉楼4楼415室

接待时间:9:00~17:30 (11:30~13:30午休)

电 话:0513-83500153  传真:0513-85501061

○连云港市友好签证服务中心

地 址: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39号万家乐购物中心5楼522室

接待时间:9:00~17:30 (11:30~14:00午休)

电 话:0518-85801739 0518-85815407 传真:0518-85804216

○镇江市国际交流中心

地 址:镇江市正东路141号

接待时间:9:00~18:00 (12:00~14:00午休,6至9月午休至15:00)

电 话:0511-84423885 传真:0511-84416744

○徐州市国际交流中心

地 址: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西三区105室

接待时间:8:30~18:00 (12:00~14:00午休、7至10月午休至15:00)

电 话:0516-83711746 0516-83733415 传真:0516-80800827

○泰州国际交流中心

地 址:泰州市凤凰东路58号市*主楼3楼

接待时间:8:30~17:30 (12:00~14:00午休)

电 话:0523-86839384 传真:0523-86839294

○宿迁国际交流中心

地 址:宿迁市南湖路1号139室

接待时间:8:30~17:30 (11:30~14:00午休)

电 话:0527-84368696 传真:0527-84368699

○盐城市外事服务中心

地 址: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行政中心826室

接待时间:8:30~18:00 (12:00~14:30午休)

电 话:0515-88190826 0515-86660826

○淮安市对外友好服务中心

地 址:淮安市淮海北路121号307室

接待时间:8:00~18:00 (11:30~14:30午休)

电 话:0517-3754763 传真:0517-3765881

●浙江省

○浙江省对外交流服务中心

地 址:杭州市石函路1号

接待时间:8:00~17:30 (11:30~14:00午休)

电 话:0571-85119333 传真:0571-87054902

○宁波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地 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

接待时间:8:30~18:00 (11:30~13:30午休)

电 话:0574-87244159 0574-87255059

○台州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地 址:台州市市府大厦3楼341室

接待时间:8:00~17:00 (11:00~14:00午休)

电 话:0576-88511057 0576-88511062 0576-88511063

○温州市国际交流中心

地 址:温州市洪殿南路外事大楼1楼大厅

接待时间:8:30~17:00 (12:00~13:30午休)

7至10月:8:30~18:00 (12:00~14:30午休)

电 话:0577-88315299 0577-88340060

○嘉兴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地 址:嘉兴市广场路350号

接待时间:8:30~17:00 (12:00~13:00午休)

电 话:0573-82512199 0573-82512198

○衢州市外事服务中心

地 址:衢州市荷花三路市*大院内

接待时间:8:00~17:00 (11:30~13:30午休)

[5至10月:8:00~17:30 (11:30~14:00午休)]

电 话:0570-3086363 传真:0570-3086363

○湖州市外事服务中心

地 址:湖州市仁皇山路行政中心2号楼201室

接待时间:8:30~17:30 (12:00~14:00午休)

电 话:0572-2399616 传真:0572-2037637

○金华市对外交流服务中心

地 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11号市*主楼一楼办事大厅(外侨办窗口)

接待时间:8:00~17:00 (11:30~14:00午休)

电 话:0579-82473702 传真:0579-82475725

○舟山市外事服务中心

地 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东12505、12507

接待时间:8:30~17:30 (12:00~14:00午休)

电 话:0580-2281294 传真:0580-2281293

○绍兴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服务中心

地 址:绍兴市府山西路360号

接待时间:8:30~17:30 (12:00~14:30午休)

电 话:0575-88937893 传真:0575-85165262

● 安徽省

○安徽省外事侨务工作服务中心

地 址:合肥市梅山路8号外事旅游大厦4楼

接待时间:8:00~17:30 (12:00~14:30午休)

电 话:0551-2821531 0551-2816939

○蚌埠市外事服务中心

地 址:蚌埠市东海大道行政办公中心3号楼3108室

接待时间:8:00~17:30 (12:00~14:30午休)

[7至9月:8:00~18:00 (12:00~15:00午休)]

电 话:0552-3124157 传真:0552-3123011

○安庆市对外友好合作服务中心

地 址:安庆市华中路212号

接待时间:8:00~17:30 (12:00~14:30午休)

[7至9月:8:00~18:00 (12:00~15:00午休)]

电 话:0556-5208162 传真:0556-5208313

○黄山市国际友好交流服务中心

地 址:黄山市屯溪区股份大道市*大楼6楼

接待时间:8:00~17:30 (12:00~14:30午休)

7至9月:8:00~18:00 (12:00~15:00午休)

电 话:0559-2355265 传真:0559-2355312

○铜陵市外事侨务旅游服务中心

地 址:铜陵市人民一路6号

接待时间:8:00~17:30 (12:00~14:30午休)

[7至9月:8:00~18:00 (12:00~15:00午休)]

电 话:0562-2857767 传真:0562-5880537

○马鞍山外事服务中心

地 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2008号市行政中心4号楼442室

接待时间:8:00~17:30 (12:00~14:30午休)

[7至9月:8:00~18:00 (12:00~14:30午休)]

电 话:0555-8355693 传真:0555-8355694

○芜湖市对外友好合作服务中心

地 址:芜湖市北京路42号

接待时间:8:00~17:30 (12:00~14:30午休)

7至9月:8:00~18:00 (12:00~15:00午休)

电 话:0553-3888187 传真:0553-3888185

○巢湖市外事服务中心

地 址:巢湖市卧牛路5号

接待时间:8:00~17:30 (12:00~14:30午休)

7至9月:8:00~18:00 (12:00~14:30午休)

电 话:0565-2335428 传真:0565-2335428

○淮北市外事侨务服务中心

地 址:淮北市人民路197号招商大厦10楼

接待时间:8:00~17:30 (12:00~14:30午休)

[7至9月:8:00~18:00 (12:00~14:30午休)]

电 话:0561-3119265 传真:0561-3119265

日本留学费用一览

由于日本入学材料较多且审核非常精细,因此学生们最好委托专业人士代办签证申请,这样能大大提高成功率。

日本的学费与其他国家相比是比较低廉的。一般语言学校一年的费用为60万~75万日元之间;大学和大学院中国、公立院校一年的费用在75万~85万日元之间(医药学除外);私立大学稍贵一些,一年费用要100万~120万日元(医药学除外)。短期大学与专门学校学费是一年50万~60万日元之间。(在线咨询)

住宿费则有很大的地域性差别,东京、大阪等大城市费用较高,住宿一个月需要2万~4万日元。偏僻一点的城市就要便宜很多,可能只是东京的1/2或1/3。

日本的生活费用较高,以东京地区为例,其物价水平可以达到国内一些城市的5~7倍。正常在日本生活的中国学生一个月费用最少要2万~3万日元。此外,日本是留学国家中给自费留学生大量奖学金的国家。日本的文科学省、地方公共团体、民间团体等都为留学生提供奖学金。此外,日本国际教育协会对于在日本各种私立大学内学习正规课程的外国人、自费留学生,都设有不同程度的学费援助制度,根据成绩最多可达到学费全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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